(2017)川3425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卓阳物业有限公司与陈世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卓阳物业有限公司,陈世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2303号原告:四川省卓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法定代表人:李卓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荣、张渊,四川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世清,男,40岁,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原告四川省卓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世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卓阳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卓阳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卓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雅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