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新干县信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金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干县信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798号申请执行人:新干县信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金川镇天府苑东区10号。法定代表人:谢志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邹金生,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4民初6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自动履行期内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邹金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