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杰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刑初72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杰,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凤冈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凤冈县。曾因吸毒,分别于2007年9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3年5月25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9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4年6月13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7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5日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滕倩倩,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7)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杰及辩护人滕倩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5月间,刘文某(已判刑)等人在永嘉县乌牛街道东嶂村等地的山上或村里、以及王宗某(已判刑)位于永嘉县乌牛街道寺庄垟村的住宅等地方,召集李某、张某2前、陈某等不特定人员前来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期间被告人徐杰在赌场从事理手、看场等工作。经查,该赌场每天二至三场,每场参赌人数达20以上。2016年5月14日至17日间,刘某共抽取头薪累计达人民币10.5万元。2017年4月15日,被告人徐杰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杰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徐杰系累犯,建议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杰系从犯,建议减轻处罚。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杰辩解自己没有为赌场看场,只为赌场做理手一次,且系自首。被告人徐杰的辩护人提出,一、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二、指控徐杰在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5月间为赌场帮忙,证据不足,且2016年5月份徐杰有带其母亲看病,徐杰供认自己为赌场做理手一次;三、徐杰系从犯,并有自动投案情节,没有获利,还要照顾老婆孩子。综上,请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5月份期间,刘文某(已判刑)等人在永嘉县乌牛街道东嶂村等地山上或村里、以及王宗某(已判刑)位于乌牛街道寺庄垟村的住处等地开设赌场,吸引不特定人员前来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牟利。该赌场每天两三场,被告人徐杰在赌场从事理手、看场等,参与期间赌场参赌人数累计达200人次以上。2016年5月14日至17日间,刘某抽取头薪累计达10.5万元。2017年4月15日,被告人徐杰主动向永嘉县公安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同案犯刘某的供述,供认自己在永嘉县乌牛街道开设赌场,并让徐杰联系场地、安排望风人员等,徐杰帮忙抽头,黄海做报夹,平均每天抽头两万元以上,从2016年5月14日至17日共抽取头薪10万元左右,并对公安民警查获的疑似账本进行了详细地解释。2、同案犯黄某的供述,供认2015年7月份左右开始,自己有到刘某的赌场里赌博,还有报夹;徐杰是刘某的小弟,赌场的事情基本上都是他负责的,他基本上都在赌场里;到了2016年5月份的时候,这个赌场被查获了。3、同案犯夏某的供述,供认2015年6、7月份开始,刘某在永嘉县乌牛街道山上开设赌场,赌博的人基本上都有三四十人,自己也经常过去赌博,一直到2016年3月份自己去赌场至少二三十场,还帮忙做理手两三次;徐杰是刘某的小弟,赌场里基本上所有的事情都有交给徐杰做的,比如定赌场的地点、做理手等。4、同案犯王某1的供述,供认2016年4月份左右,刘某的小弟徐杰联系自己,要来永嘉县乌牛街道寺庄垟村的自己家里赌博,自己同意了,当天晚上有二十多人在自己家一楼赌博;刘某的赌场里,徐杰是理手,“王斌”(王某2)是负责望风的。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刘某的赌场在2015年就已经在永嘉县乌牛街道附近的山上摆赌场了,自己平常都在乌牛那边玩的,就慢慢认识了徐杰、王某2等人,他们都是刘某赌场的工作人员,自己偶尔也会去赌场玩一下,徐杰在赌场里看场;赌场一天两场,每场赌客基本上有三四十人,头薪一天下来最少也有五六千元。6、证人张某2前的证言,证明2015年三四月份开始,刘某在永嘉县乌牛街道附近山上摆赌场,之后他的场子自己基本上都有去,赌场实际操作的人就是徐杰,刘某是负责指挥的,事情都是徐杰在做;赌场刚开的时候一天三场,分别是早、中、晚,到了下半年的时候就只摆中午场和晚上场了;赌场2015年是一个叫“赌王”的人做理手,2016年是徐杰做理手,最近刘某自己也有做理手,报夹的人会有换动,赌场还有王某2等人帮忙;赌场里基本都有三四十人,有时少一点就二三十人,每场抽头至少五六千元,多的话两三万元。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5下半年的时候,刘某开了个赌场,自己去赌了十几次,每次去的时候都有三四十人;2015年是“赌王”做理手比较多,2016年基本上是刘某和徐杰做理手;赌场一场下来抽取头薪八九千元。8、证人任某、明某的证言,证明任某等人在乌牛街道附近山上刘某的赌场里赌博的情况。9、手机通话基站分析图,证明被告人徐杰在2016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与刘某、王某2、黄海、夏某、王某1、张某2前等人之间频繁通话的情况,其中与刘某的通话次数达500余次。10、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民警于2016年5月18日晚在永嘉县乌牛镇东蒙大酒店查获刘某,刘某身边携带有一个黑色的纸袋,在该纸袋内查获人民币4万元整、疑似作为筹码的卡片15捆等物,并查获疑似账本五本等物,现该些物品均已被扣押。11、辨认笔录,证明同案犯及证人均指认出被告人徐杰。12、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徐杰的前科情况,及同案犯刘某等人的判刑情况。1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徐杰的归案情况。14、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徐杰的身份情况。15、被告人徐杰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15年5、6月份开始,刘某在永嘉县乌牛街道附近的山上开设赌场,自己帮忙做理手一次。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对于被告人徐杰及辩护人均提出徐杰只为涉案赌场做理手一次的辩解及意见。经查,同案犯刘某、黄海、夏某、王某1的供述、证人陈某、张某2前、李某的证言及手机通话基站分析图等证据证实,刘某在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5月份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徐杰参与赌场管理,为赌场做理手、看场等,参与期间涉案赌场参赌人数累计达200人次以上的事实。相应辩解及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杰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结合其有自动投案情节,决定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徐杰提出系自首的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徐杰自动投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相应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天宇人民陪审员 廖远鲜人民陪审员 刘多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琼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