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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文昌申请执行齐秀山侵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昌,齐秀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265号申请人:张文昌,男,1972年1月25日,满族,农民,现住兴城市望海乡。被执行人:齐秀山,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兴城市海滨乡。申请人张文昌与被申请人齐秀山侵权纠纷一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6)辽14民终1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文昌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