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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执恢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成刚与被执行人普定县顺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刚,普定县顺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恢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成刚,男,生于1969年4月28日,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普定县顺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园丁路口,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662697-0。法定代表人:韩钊武,经理。被执行人: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龙塘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923948-9。法定代表人:付昭成,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泸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普定县顺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普定县顺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分期履行了部分义务。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当对被执行人被查封房产部分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普定县顺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普定县城顺时小区18套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汪小川审判员 詹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润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