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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民初1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蓝伟俊、管小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蓝伟俊,管小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初1414号之一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2号301室。法定代表人:周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洀,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蓝伟俊,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告:管小明,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蓝伟俊、管小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杭 岑人民陪审员  王兰青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秦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