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8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礼洋与朱赞、郑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礼洋,朱赞,郑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8750号原告:金礼洋,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朱赞,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郑林辉,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金礼洋与被告朱赞、郑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金礼洋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礼洋撤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金礼洋负担。审 判 员 陈阳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玲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