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2民初8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礼洋与朱赞、郑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礼洋,朱赞,郑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8750号原告:金礼洋,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朱赞,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郑林辉,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金礼洋与被告朱赞、郑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金礼洋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礼洋撤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金礼洋负担。审 判 员  陈阳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玲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