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高良、汪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高良,汪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徐高良,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汪智勇,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高良与汪志勇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7)鄂1121民初字855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1执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华建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