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1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余亚国、叶国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亚国,叶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1执310号申请执行人余亚国,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县新洲垦殖场五分场二队,身份证号:3604211961********。被执行人叶国辉,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塔岭北路***号,身份证号:3623301964********。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执行余亚国申请叶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421民初50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叶国辉应支付申请人余亚国案款3700000.0元,承担执行费39400.0元。本院已执行950000.0元,尚有275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叶国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1执3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晓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家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