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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郝明声与张登孝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明声,张登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432号申请执行人郝明声,男,汉族,1971年4月30日出生,身份号码×××,住临夏县。被执行人张登孝,男,汉族,1976年12月6日出生,身份号码×××,住临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明声与被执行人张登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登孝下落不明,经通过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张登孝居住地在临夏县,现委托临夏县法院执行,临夏县法院已立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夏市人民法院(2017)甘2901民初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