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执他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安康荣天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旬安周宗稳陈正康夏庭杰邹园林赵西德张明勇张俊杰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邹园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执他3号异议人:李军,男,汉族,1978年1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邹园林,男,汉族,1981年6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安康荣天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旬安,周宗稳,陈正康,夏庭杰,邹园林,赵西德,张明勇,张俊杰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异议人李军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邹园林名下车辆:车牌号陕********号小型汽车(宝马牌,车架号:********,车辆型号:********)、车牌号陕********(沃尔沃,车架号:********,车辆型号:********)提出异议称:该两辆车邹园林被公安机关羁押前已出让于异议人李军,本院经审查理由成立。本院已以(2017)陕09执12号之三执行裁定解除该两辆车的查封。现异议人李军自愿撤回异议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执他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刚代理审判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洪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