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9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邓显勇、周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显勇,周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9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显勇,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四川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伟,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显勇与被上诉人周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6民初5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本案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6民初50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邓显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1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毛 星审判员 刘玉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