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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0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临沂骅东汇仁置业有限公司与彭金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骅东汇仁置业有限公司,彭金龙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809号原告:临沂骅东汇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八一路58号江南映像售楼处。法定代表人:吴晓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艳新,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金龙,男,1955年12月22日,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临沂骅东汇仁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金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临沂骅东汇仁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5元,减半收取29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士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