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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4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汪建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汪建立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4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建立,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建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2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未按《预交上诉费通知》的要求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玲审判员  李行审判员  叶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