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某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6刑初21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63年11月10日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宿松县(户籍地宿松县)。2016年6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宿松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被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宿检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晓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底至3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多次在宿松县破凉镇雪镇村王屋组、破凉社区店岭组山场使用电瓶、自制升压器(俗称“电猫”)和铁丝架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共计捕获了三只黄麂(俗称野山羊)、一只草兔(俗称野兔)、一只野猪。经宿松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鉴定:送检的三只黄麂、一只草兔、野猪肉22斤,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和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底至3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多次在宿松县破凉镇雪镇村王屋组、破凉社区店岭组山场使用电瓶、自制升压器(俗称“电猫”)和铁丝架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共计捕获了三只黄麂(俗称野山羊)、一只草兔(俗称野兔)、一只野猪。经宿松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鉴定:送检的三只黄麂、一只草兔、野猪肉22斤,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宿松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吴某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宿松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是吴某适宜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受理登记表,证人张某1、张某2、邓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宿松县公安局现查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关于宿松县禁猎期、禁猎区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的通告,宿松县森林公安局关于猎获销毁记录及照片,宿松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和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应予采纳。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吴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吴某猎获的野生动物由公安机关销毁;扣押的作案工具“电猫”2台、蓄电池2台、木桩11根、竹签3根和铁丝若干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海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松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