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6民初6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刘某某、胡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6124号原告:吴某某,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海县。现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胡某某,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原告吴某某为与被告刘某某、胡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吴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童文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雪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