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民终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凌志贵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志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民终1047号上诉人:凌志贵,男,1942年11月12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田阳县。上诉人凌志贵不服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民初704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凌志贵提出上诉称:1、为了新农村建设改造的顺利,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合同,上诉人按要求向被上诉人交纳5000元保证金,待上诉人的房屋按规划和设计建好并装修后再返还,事后上诉人依合同约定建房和装修好后,被上诉人只返还了1800元,尚有3200元未返还。从案件的性质来看,双方是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就房屋装修问题达成协议,是民事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民法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均已成就,应当认定是民事案件。2、本案不是农村小组集体资金筹集问题的调整引起的纠纷。首先,争议的资金是属于上诉人的个人财产,为是履行合同义务交纳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双方约定是在合同履行完毕返还上诉人的,不属于村小组的集体资金;其次,上诉人交5000元是作为保证金,不是缴纳给村小组作出集体资金用于全屯建设改造,村小组虽然召开集体会议讨论要将上诉人的个人资金用于全屯集体建设,但上诉人并没有签字同意;再次,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的同意,擅自挪用保证金用于他途,并拒不返还,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农村房屋“穿衣戴帽”工程,涉及政府行为。且本案双方的纠纷是由于2010年该屯新农村建设规划及资金筹集等问题,经该屯村民小组召开群众会议讨论后,将起诉人及其他14位村民筹集资金,即建房保证金投入到新农村建设改造中没有退还起诉人而引起的,实质系村民小组自治内部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力夫审判员 曲 静审判员 周 玲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丰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