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行审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城区环境保护局与襄阳巨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阳市襄城区环境保护局,襄阳巨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02行审43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东路211号。法定代表人何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孟辉,襄城环保局法规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襄阳巨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朝阳村。法定代表人陈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环境保护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襄城环罚字[2017]xc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襄城环罚字[2017]xc5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襄阳市襄城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襄城环罚字[2017]xc57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襄城环罚字[2017]xc5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冬审判员 孙 莉审判员 李 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