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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执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仙居县国土资源局、木材工艺品加工点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居县国土资源局,木材工艺品加工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仙居县环城东路64号。法定代表人吴勇卫。被执行人木材工艺品加工点,住所地仙居县。法定代表人吴米兰。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木材工艺品加工点行政其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据(2017)浙1024行审63号行政裁定书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经审查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包剑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碧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