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7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7928何菊仙与宜兴市得缘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菊仙,宜兴市得缘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7928号原告:何菊仙,女,1948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琦,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蓓,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宜兴市得缘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街道虎皇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KQ9309法定代表人:周银龙,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菊仙与被告宜兴市得缘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菊仙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何菊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菊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何菊仙负担,本院予以减免。(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储晓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