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7民初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玉兰与赵艳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兰,赵艳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3330号原告刘玉兰,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祥,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艳华,女。原告刘玉兰与被告赵艳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玉兰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玉兰负担。审判员  曹英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