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玉兰与赵艳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兰,赵艳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3330号原告刘玉兰,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祥,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艳华,女。原告刘玉兰与被告赵艳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玉兰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玉兰负担。审判员 曹英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