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张合东诉高峰、师帅、白壮壮、高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合东,高峰,师帅,白壮壮,高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587号原告:张合东,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峰,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师帅,男,出生年月不详,现住清涧县。被告:白壮壮,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春明(小名高伍),男,195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合东诉被告高峰、师帅、白壮壮、高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张合东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合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合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320元,退还原告张合东。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永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