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8执字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光富、舒晓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光富,舒晓丽,许世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8执字295号申请执行人朱光富,男,1970年7月7日出生,苗族。申请执行人舒晓丽,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许世靖,又名杨靖,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侗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28民初4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59.00元,申请执行费800.00元。该案在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父杨某某协商,被执行人许世靖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60000.00元,由被执行人之父杨某某直接归还给申请执行人,2017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许世靖应归还的借款60000.00元,由被执行人之父杨某某直接归还给申请执行人,并基于此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不再对该借款60000.00不再执行,对申请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本院将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2628民初461号民事调解书中许世靖应归还朱光富、舒晓丽借款600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光全审判员 黄光屏审判员 欧昌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书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