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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4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合肥祥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祥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910号原告:合肥祥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号翡丽时代广场商业综合楼A-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6894781Q(1-1)。法定代表人:戴帮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兰,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阿梅,公司员工。被告:何敏,女,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合肥祥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合肥祥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祥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祥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祥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亚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