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督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隆支行对赵影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隆支行,赵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122民督982号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隆支行。负责人:彭彬,行长。被申请人:赵影,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隆支行(原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隆支行称,2009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赵影在该支行借款19000.00元,约定月利率9.9‰,并提供贷款凭证一份,借款到期日为2011年2月11日,经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赵影仅偿还1702.24元。被申请人赵影至今未还借款17297.76元。要求被申请人赵影给付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隆支行借款17297.76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隆支行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赵影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隆支行借款17297.76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12月11日开始至还清时止,月利率按9.9‰计算。申请费77.48元,由被申请人赵影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