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行终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年俊、赣州市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年俊,赣州市城乡建设局,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7行终109号上诉人(一审��告)刘年俊,男,汉族,1984年1月29日生,住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赣州市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厚德路**号。法定代表人廖光斌,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珮,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府北一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平,系该厅厅长。委托代理人刘立、祝志军,系该厅工作人员。上诉人刘年俊因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6)赣0702行初120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6年6月27日原告将有关嘉福国际住宅小区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信访投诉举报材料递交赣州市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并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告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赣建复不字【2016】4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决定不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请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判定赣州市城乡建设局拒不严格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赣建质监字【2013】6号《关于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本人关于嘉福国际住宅小区高层住宅楼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信访投诉举报案件并书面回复本人的行政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二、依法判定被告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拒不严格依法受理本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等。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要求判令被告受理��申请的行政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年俊的起诉。已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刘年俊上诉称: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案件;二、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只是简单的援引法律规定就直接给出结论,并未逐条进行分析论证,阐明裁定的理由;三、一审法院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运用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被上诉人赣州市城乡建设局辩称: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上诉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被上诉人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辩称:被诉行政复议不予受���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被诉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依法驳回上诉。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年俊对有关嘉福国际住宅小区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是以信访的方式投诉给被上诉人赣州市城乡建设局的,属于信访事项。依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应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复核,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上诉人刘年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未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定丰审判员 周洋发审判员 郭海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淑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