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孙建胜与郎连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胜,郎连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孙建胜,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被执行人:郎连群,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孙建胜与郎连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郎连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郎连群于2014年2月27日前按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郎连群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郎连群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村信用社存款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福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