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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孙建胜与郎连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胜,郎连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孙建胜,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被执行人:郎连群,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孙建胜与郎连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郎连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郎连群于2014年2月27日前按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郎连群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郎连群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村信用社存款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福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