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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91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1230薛金翠与施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金翠,施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91民初1230号原告薛金翠,女,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被告施刚,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射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金翠与被告施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薛金翠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金翠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施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金翠撤回对被告施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薛金翠负担(原告已预交400元)。代理审判员  陈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