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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傅仕雅电动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市王莲香电动车经营部、徐秀君、徐茂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决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桂0105执118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傅仕雅电动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市王莲香电动车经营部、徐秀君、徐茂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南宁市王莲香电动车经营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书记员  刘林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