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2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马莉、泉州市蓝天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莉,泉州市蓝天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2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莉,女,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泉州市蓝天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滨城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8450818-6。法定代表人黄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莉与被执行人泉州市蓝天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莉要求被执行人偿还157324元及依法判决生效的利息。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泉州市蓝天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调查,被执行人公司现已停业,无营业场所。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查明的财产状况无异议且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泉州市蓝天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也将依法予以继续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旭裕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思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