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执9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秋华与谭宁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秋华,谭宁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02执9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秋华,女,汉族,1968年11月13日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谭宁生,男,汉族,1964年6月4日生,住镇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秋华与被执行人谭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秋华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撤销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102民初1371号案件的执行。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晓宝审 判 员 施纪怀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盛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