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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6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孙勇芳诉被告刘淑珍、邢同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勇芳,刘淑珍,邢同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6民初535号原告:孙勇芳,男,1967年2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刘淑珍,女,1921年10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邢同立,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勇芳诉被告刘淑珍、邢同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勇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勇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孙勇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勇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孙勇芳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冯 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宇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