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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金玲,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巩金玲,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永乐小区。法定代表人黄岩。巩金玲与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7)第197号裁决书生效后,巩金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7)第19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崔凯审判员  崔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