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金玲,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巩金玲,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永乐小区。法定代表人黄岩。巩金玲与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7)第197号裁决书生效后,巩金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北京太平洋邓禄普纺织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7)第19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崔凯审判员 崔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