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5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鹏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5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鹏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上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区鹏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6)渝0120民初4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3月2日向上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上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经审查其不符合缓交条件,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向上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审 判 员 覃书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张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