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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刑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曾柳清滥用职权、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柳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刑终189号原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大学文化,原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局局长,家住九江市开发区,现住九江市庐山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2016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凡,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6)赣0403刑初34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曾柳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曾柳清及其辩护人张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一、滥用职权罪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征收局”)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负责全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对评估、测量及拆迁公司的资格审核,负责全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审核与资金的发放。开发区征收局前身为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办。原审被告人曾柳清于2010年10月任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办副主任,主持拆迁办全面工作;2011年12月任开发区征收局局长,主持开发区征收局全面工作。原审被告人曾柳清在职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如下:2012年下半年,九江市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马某1一家自建三套房屋被纳入九江市海扬公司地块改造项目拆迁征收范围内。在此过程中,因马某1提出除还房外再加人民币150万元补偿款的要求太高,导致拆迁公司无法与马某1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原审被告人曾柳清前往马某1住处与其商谈拆迁补偿事宜,在商谈过程中,二人达成一致,由原审被告人曾柳清帮助马某1获取高额的拆迁补偿款,事后收取马某1“感谢费”。后原审被告人曾柳清交待开发区征收局工作人员程某1示意负责评估业务的评估公司负责人周某1配合拆迁公司及测绘公司,将马某1家房屋的补偿款大幅度提高,在补偿标准上再提高人民币100万元。拆迁公司、评估公司、测绘公司负责人得到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的授意后,采取了虚增商业门面和房屋测量面积、提高房屋装修补偿等方式,使得马某1一家在拆迁过程中除获得还房2套外,还获得拆迁补偿款260余万元,国家为此损失了至少100万元的补偿款,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信息、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人员信息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书、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九江出口加工区管理局等部分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九江经济开发区房屋征收局局长职责、房屋征收工作职责、马某1家三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及三份户主身份信息、登记申请书、登记审核表、营业性棋牌室经营单位申请表、卫生许可证、审核合格意见书、租房协议、房主马某1身份证、房产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马某1获取拆迁补偿款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信息、中国银行账户明细、证人马某1、法梅花、程某1、吴某、周某1的证言、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二、受贿罪原审被告人曾柳清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1.7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1.马某1为感谢原审被告人曾柳清在上述海扬公司地块改造项目房屋拆迁中,帮助其获取高额的拆迁补偿款,分2次送给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现金共计人民币40万元。分别是:2013年1月的一天,马某1在本市马狮附近万福花园小区门口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的车上,送给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现金人民币20万元;几天后,马某1在本市沃某超市附近的路边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的车上,送给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现金人民币20万元。2.潘某以吉安市顺通拆迁公司的名义在本市开发区承接拆迁业务。潘某为了在承接工程上获得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的关照及为了感谢原审被告人曾柳清在蛟滩水利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海扬公司地块改造项目中给予的关照,送给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现金共计人民币19万元。分别是: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潘某在本市九龙街澳门豆捞饭店附近送给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现金人民币1万元;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潘某在本市蛟滩水利综合治理项目工地临时办公室附近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的车上,送给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现金人民币3万元;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潘某在本市开发区老管委会附近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的车内,送给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现金人民币3万元;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潘某在原审被告人曾柳清位于本市庐山区陶洼小区家的楼下,送给原审被告人潘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2年年底的一天,潘某在九江市第三中学附近“一茶一足”店内,送给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现金人民币7万元。3.九江市金三翔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1为在承接工程上获得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的关照及为了感谢原审被告人曾柳清在蛟滩水利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海扬公司地块旧城改造(二标段)项目、浔阳西路西段和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等项目中给予的关照,送给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现金共计人民币13万元。分别是: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周某1在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的办公室内,送给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现金人民币1万元;2012年年底的一天,周某1在本市天花井森林公园附近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的车内,送给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周某1在本市天花井森林公园附近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的车内,送给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3年年底的一天,周某1在柴某大市场附近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的车内,送给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现金人民币2万元。4.骆某以江西远东房地产评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名义在本市开发区承接评估业务,同时让其战友张建兵借用星子县恒兴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资质为其承接房屋征收的测绘业务。骆某为在承接工程上获得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的关照及为了感谢原审被告人曾柳清在三马路区域旧城改造项目、浔阳西路周边改造项目等项目中给予的关照,送给曾柳清现金共计人民币37.7万元。分别是: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骆某在本市湖滨小区信华游泳池旁边的一个茶楼内,送给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骆某在原审被告人曾柳清家楼下,送给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骆某在九江火车站广场附近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的车内,送给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现金人民币6.7万元;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骆某在九江火车站广场附近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的车内,送给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骆某在九江火车站露天停车场原审被告人曾柳清车内,送给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14年年底的一天,骆某在九江火车站广场附近新公园处,送给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现金人民币10万元。5.刘某的自建房屋在蛟滩水利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拆迁范围内,因刘某与拆迁公司无法谈妥拆迁补偿款的数额,导致最后只剩刘某一家一直未拆。刘某找到时任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办副主任的原审被告人曾柳清,请求不要强拆其房屋,并表达希望多获得一些拆迁征收补偿款。2012年年底的一天,刘某在本市开发区拆迁办附近的路边,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的车内,送给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现金人民币2万元。原审被告人曾柳清收下钱后,向负责拆迁的拆迁公司、评估公司有关人员打招呼,授意将刘某家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提高到人民币60万元。6.江西省豫章房地产经纪评估有限公司九江地区业务代理人罗某为在承接工程上获得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的关照及为了感谢原审被告人曾柳清在三马路区域旧城改造项目中给予的关照,送给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现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分别是: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罗某在九江火车站外广场附近送给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现金人民币13万元;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罗某在九江火车站外广场附近送给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现金人民币7万元。原审被告人曾柳清将部分受贿款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销,部分受贿款放在其哥哥处保管。2016年4月25日,原审被告人曾柳清在调查组的陪同下前往九江市党员干部警示教育基地接受组织审查,审查期间,曾柳清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了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局副局长淡永龙的受贿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已移送九江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原审被告人曾柳清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已退缴赃款65万元。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各测绘、评估公司的营业执照、评估委托合同、费用支付凭证、会议纪要、刘某被拆成四户的四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地产评估分户报告、归案情况说明、退缴赃款缴款凭证、淡永龙涉嫌受贿罪的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淡永龙的拘留决定书及逮捕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马某1、潘某、周某1、骆某、刘某、罗某的证言;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认为,原审被告人曾柳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原审被告人曾柳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1.7万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犯有数罪,依法应当予以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曾柳清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曾柳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曾柳清归案后积极退缴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审被告人曾柳清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二、已退缴违法所得65万元,由办案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缴违法所得66.7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曾柳清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2.其具有其他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3.其行为并未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对构成受贿罪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1.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2.其在第一次接受询问期间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规定;3.其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有立功表现,请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二审检察员认为,1.上诉人曾柳清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明确授意相关工作人员为马某1虚增房屋面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2.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曾柳清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本院经审理核实,原审判决书确认上诉人曾柳清犯受贿罪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证据之间具有客观性、关联性,证据来源合法,已经原审庭审质证属实。二审期间,上诉人曾柳清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书对上诉人曾柳清犯受贿罪部分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另查明,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征收局”)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负责全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对评估、测量及拆迁公司的资格审核,负责全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审核与资金的发放。开发区征收局前身为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办。上诉人曾柳清于2010年10月任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办副主任,主持拆迁办全面工作;2011年12月任开发区征收局局长,主持开发区征收局全面工作。2012年下半年,九江市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马某1一家自建三套房屋被纳入九江市海扬公司地块改造项目拆迁征收范围内。在此过程中,因马某1提出除还房外再加人民币150万元补偿款的要求太高,导致拆迁公司无法与马某1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上诉人曾柳清前往马某1住处与其商谈拆迁补偿事宜,在商谈过程中,二人达成一致,由上诉人曾柳清帮助马某1获取高额的拆迁补偿款,事后收取马某1“感谢费”。后上诉人曾柳清交待开发区征收局工作人员程某1示意负责评估业务的评估公司负责人周某1配合拆迁公司及测绘公司,将马某1家房屋的补偿款大幅度提高,在补偿标准上再提高人民币100万元。拆迁公司、评估公司、测绘公司负责人得到上诉人曾柳清的授意后,采取了虚增商业门面和提高房屋装修补偿等方式,使得马某1一家在拆迁过程中获得了超出正常额度的房屋征收补偿款,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经济损失至少49453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信息、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人员信息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书、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共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委员会九开干字[2011]11号文件、中共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委员会办公室[2011]22号文件、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局出具的房屋征收局工作职责及区房屋征收局局长职责,证明上诉人曾柳清的身份信息及任职情况。2.马某1家三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及三份户主身份信息,证明(1)马某1、法梅花(马某1之妻)、马勤(马某1之女)名下分别分得拆迁补偿费1197843元、896014元、560075元;(2)九江市金三翔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周某1制作出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3)法梅花名下非住宅面积135平米,按5818元/平米计算补偿款,共计785430元,搬迁补助费按8元/平米计算,共计1080元,临时安置费按20元/平米*2个月计算,共计5400元。3.登记申请书、登记审核表、营业性棋牌室经营单位申请表、卫生许可证、审核合格意见书、租房协议书、房产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被拆迁的马府棋牌室营业执照上经营者为李从荣,经营面积为50平米。4.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信息、中国银行账户明细,证明马某1于2013年1月8日获得拆迁补偿款。5.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其位于八里湖支巷的三栋私房拆迁,其向拆迁公司的吴某提出要求将棋牌室按门面标准进行补偿,一直未谈好补偿标准。后征收局局长曾柳清带人到其家里,曾柳清在查看棋牌室后私下告诉其,他会想办法帮其争取多一点钱。经商议,如曾柳清能帮其多弄一些拆迁补偿款,其事后会送钱表示感谢。12月30日晚,吴某将其接到曾柳清办公室,其签了三份拆迁补偿合同,其房屋拆迁共计获得了260余万元的补偿款和2套100平米的拆迁还房,高出其150万补偿款的心理预期。事后,其分两次送给了曾柳清40万元表示感谢。其家的棋牌室按规定不能按门面标准补偿,其变造了营业执照。棋牌室的面积最终是按照130多平米来计算,多算了门面的面积。6.证人法梅花的证言,证明2012年,其位于九江开发区八里湖支巷的三栋私房拆迁,其丈夫马某1一人签了三份拆迁协议,三栋房屋总共补偿了260万元。在此过程中,马某1向开发区征收局局长曾柳清送礼40万元,感谢曾柳清在房屋拆迁补偿方面给予的帮忙关照,帮他们多获得了拆迁补偿。7.证人程某1的证言,证明2011年至2016年期间,其被开发区房屋征收局聘用为临时工作人员,负责拆迁项目现场监管。马某1家的拆迁由吴某具体负责谈判,但一直未谈拢,马某1要求直接与局长曾柳清谈补偿的事情。后在马某1家的拆迁过程中,曾柳清让其向负责评估的九江市金三翔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1打招呼,让周某1配合拆迁公司和测绘公司按照补两套房另再补250多万补偿款的标准做评估报告。马某1家棋牌室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的姓名和被征收户的姓名不一致,本不能按照门面标准补偿,只能适当补偿。8.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潘某的吉安市顺通拆迁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做事,在海扬公司地块改造项目中认识了开发区房屋征收局局长曾柳清。在拆迁过程中,其与被拆迁户马某1就房屋拆迁征收补偿标准无法达成一致。后曾柳清告诉其已与马某1协商好拆迁补偿款问题,让其制作好马某1家拆迁补偿协议书,补偿的数额在正常的额度上提高了100万元。其遂按照曾柳清的指示,通过虚增马某1家房屋和门面面积、虚提装修标准等方式,在正常的拆迁补偿额度上提高了100万元左右的补偿额度。马某1家其去过,按照正常的补偿标准补不到这么高的额度。9.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下半年,其承接海扬公司的项目评估业务,开发区征收局员工程某1告诉其,一家叫马某1的被拆迁户已经跟曾柳清谈好了拆迁补偿的总价格,让其在评估的时候予以关照。其遂按照该拆迁补偿的总价格做出评估报告,采取虚增已装修的面积、提高被拆迁房屋装修档次的方式,提高了马某1家的装修补偿款。其没有原始真实的数据和装修情况,但按照正常的装修补偿标准,马某1家拿不到这么多的装修补偿款。10.上诉人曾柳清的供述,证明其作为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局局长负责房屋征收局的全面工作。2011年,其与马某1结识。2012年下半年,马某1的房子被纳入征收范围。由潘某的吉安顺通拆迁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负责拆迁,征收工作由吴某负责。吴某后告诉其,马某1提出的补偿款太高无法达成征收协议。其遂应马某1的要求与马某1商谈,马某1希望其在拆迁工作中能给予照顾,帮他多争取补偿款,其表示答应,马某1愿意事后予以感谢。其遂安排程某1去跟负责评估的周某1打招呼,让周某1配合拆迁公司和测绘公司按照补两套房另再补250多万补偿款的标准来做好评估。其交代吴某在正常补偿款的基础上,给马某1的房子多增加百把万元的补偿款,具体由他去操作。马某1家的三栋私房,两栋居住,一栋对外经营棋牌室。根据规定,该棋牌室不符合按照门面标准来补偿的条件。棋牌室面积大概六七十个平米。按照正常的程序,马某1家不可能补偿到200多万。其事后收取马某140万元感谢费。11.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补充侦查情况说明,证明(1)经向市纪委核实,曾柳清的到案情况纪委已出具说明;(2)关于曾柳清反映的李某受贿一事未查实;(3)工商登记资料中显示马府棋牌室的营业面积为50平米,而在房屋拆迁征收过程中,吴某、周某3等人按曾柳清的指示,将该面积认定为135平米,虚增85平米,使马某1家违规多获取494530元的拆迁征收补偿款。上述证据均经一、二审开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曾柳清提出的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在第一次接受询问期间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符合自首规定的辩护意见。经查,2015年4月25日,调查组通知上诉人曾柳清到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委办公室,之后,曾柳清在调查组陪同下,前往九江市党员干部警示教育基地接受组织审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有主动投案的行为,故上诉人曾柳清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曾柳清提出的其具有其他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曾柳清检举揭发的李某受贿一事未经查证属实,其行为不能成立重大立功。故上诉人曾柳清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曾柳清提出的其行为未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曾柳清担任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局局长,在负责主持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过程中,故意违反有关规定,授意他人按照超出正常标准的额度制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通过采取虚增商业门面面积、提高房屋装修标准等方式,使得被拆迁户马某1在征收过程中,获得超出其应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因被征收房屋系私房且已拆迁,其原始真实数据及装修情况事后无法获知,故无法确定国家利益损失的确切损失。但根据证人马某1、法梅花及程某1、吴某、周某1的证言,结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和营业性棋牌室经营单位申请表、审核合格意见书等书证,通过虚增商业门面面积85平米,被拆迁户马某1一家多获取494530元的拆迁征收补偿款。故上诉人曾柳清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其积极退赃,认真悔罪,有立功表现,请二审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理由。经查,原审已认定上诉人曾柳清具有立功表现,结合其认罪悔罪情况,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曾柳清犯数罪,不宜适用缓刑。故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曾柳清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至少49453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上诉人曾柳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1.7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上诉人曾柳清犯数罪,对其应数罪并罚。上诉人曾柳清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退缴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对上诉人曾柳清犯受贿罪部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上诉人曾柳清犯滥用职权罪部分认定事实有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6)赣0403刑初34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曾柳清犯滥用职权罪的定罪部分、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第(二)项,即上诉人曾柳清犯滥用职权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已退缴违法所得65万元,由办案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缴违法所得66.7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二、撤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6)赣0403刑初34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曾柳清犯滥用职权罪的量刑部分及合并执行部分,即判处上诉人曾柳清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三、上诉人曾柳清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鄢清员审 判 员 蔡报刚审 判 员 吴 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杜 峰书 记 员 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