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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朐润达饲料销售有限公司、潍坊亿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润达饲料销售有限公司,潍坊亿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4执99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刘际中,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朐润达饲料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经理。被执行人潍坊亿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宪庆,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朐润达饲料销售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724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庆国审判员  丁孝军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