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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7执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袁某某、黄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29号之一申请人袁某某,男,汉族,住万安县。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住遂川县。本院于2017年1月10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7民初79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袁某某申请黄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5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人未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案已执行30000元,尚有2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不含迟延履行金),现因被执行人黄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民初7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