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秀玲、盛淑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玲,盛淑杰,苏亚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834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玲,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被执行人盛淑杰,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被执行人苏亚斌,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秀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盛淑杰、苏亚斌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50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8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