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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袁世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2刑初315号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世文,男,1971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青海省海东市,现住青海省西宁市。2017年7月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世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袁世文自愿认罪,经征得公诉机关和被告人袁世文的意见后,本院决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本案,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岩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世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日,被告人袁世文酒后驾驶×××号三轮摩托车,在本市城东区贵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因涉嫌酒后驾车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02mg/100ml,遂将其带其至解放军第四医院进行血样采集。2017年6月22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宁)共(刑)鉴(理化)字[2017]566号《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送检的袁世文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334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袁世文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袁世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刑事照片说明书、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凭证、户籍证明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世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同时,被告人袁世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334mg/100mL,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世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赵宏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八日书记员  李戈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