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2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吴华占与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朔州市朔城区房产管理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占,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朔州市朔城区房产管理局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民初1914号原告吴华占,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省长垣县人。被告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志国,职务经理。被告朔州市朔城区房产管理局。局长史玉瑾。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占诉被告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朔州市朔城区房产管理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华占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49元(已交31574元、缓交31574元),由原告吴华占承担31574元。审判员 李 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鸿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