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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赖某某、李某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某某,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赖某某,男,1980年8月11日生,汉族,信丰县铁石口镇坳丘村坳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60年1月8日生,汉族,信丰县铁石口镇坳丘村坳丘。申请执行人赖某某,女,1986年6月23日生,汉族,信丰县铁石口镇坳丘村坳丘。申请执行人赖某某,男,1984年4月30日生,汉族信丰县铁石口镇坳丘村坳丘。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5年2月17日生,汉族,信丰县小江镇新庄村老屋仔。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执行赖某某;李某某;赖某某;赖某某申请刘某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2刑初68号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财产刑或附带民事赔偿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刘某某应支付申请人赖某某;李某某;赖某某;赖某某案款183542.6元,承担执行费2653.14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10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若龙审判员  肖 文审判员  林星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