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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8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成哲与被告孙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哲,孙永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8654号原告:杨成哲,男,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真(系原告母亲),女,汉族,1945年8月23日出生。被告:孙永富,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南京安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杨成哲与被告孙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杨成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4375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年初,被告孙永富所在公司的业务员多次致电原告母亲黄桂真,称其公司有实体、有能力从事旅游开发项目,听他们宣传、介绍以及观看录像觉得还可以,孙永富除了签借款协议外,还给了一份借款-还款承诺书,比较靠谱。原告就给了其母亲一张储蓄卡,代为操办。原告先后借给被告100万元,当时言明每月按时还款,可是,到了7月份,被告就开始故意推托不再还款。7月下旬,被告被鼓楼派出所刑侦警察抓起来了。在此期间,被告归还了356250元,剩余借款本金643750元为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已于2017年7月28日对南京安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即本案被告孙永富也已被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本案所涉纠纷亦有经济犯罪嫌疑,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成哲的起诉,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费10238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杨成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子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