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01行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樵彬与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樵彬,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2439号原告:樵彬,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执信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苏少林,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娜,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樵彬不服被告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作出的举报投诉答复一案,原告樵彬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樵彬的撤诉申请是出于自愿,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撤诉申请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樵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樵彬负担。审 判 长 屈玲红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人民陪审员 李月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煜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