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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6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高忠元与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武威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忠元,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武威供电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6413号原告:高忠元,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凉州区高坝镇高坝村五组56号。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武威供电公司,住所地,凉州区复兴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刘双云,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高忠元与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武威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以把被告主体弄错为由,于2017年8月28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此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忠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忠元负担。审判员  王永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