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郭勇与陈忠达、陈福全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忠达,郭勇,陈福全,耿忠贤,束祥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2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忠达,男,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现住如皋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勇,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审被告:陈福全,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现住如皋市。原审被告:耿忠贤,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审被告:束祥华,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上诉人陈忠达因与被上诉人郭勇及原审被告陈福全、耿忠贤、束祥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6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忠达于2017年5月18日收到一审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缴纳上诉费,其直至2017年6月14日才缴纳,因其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陈忠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忠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逾期缴纳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顾晓威审判员 吴 风审判员 王建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蕴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