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武邑县国土资源局、丁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邑县国土资源局,丁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22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武邑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丁振滨,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广军,武邑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长。被执行人:丁骥,男,武邑县人。申请执行人武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国土罚字(2016)第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国土罚字(2016)第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2014)191号关于裁执分离的通知精神,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武国土罚字(2016)第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武邑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 判 长 张延华审 判 员 张金磊人民陪审员 杨立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井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