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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武邑县国土资源局、丁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邑县国土资源局,丁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22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武邑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丁振滨,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广军,武邑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长。被执行人:丁骥,男,武邑县人。申请执行人武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国土罚字(2016)第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国土罚字(2016)第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2014)191号关于裁执分离的通知精神,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武国土罚字(2016)第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武邑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 判 长  张延华审 判 员  张金磊人民陪审员  杨立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井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