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3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俞爱琴与陈家清、方小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爱琴,陈家清,方小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3122号原告:俞爱琴,女,194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可辉,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系原告的儿子。被告:陈家清,女,195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方小弟,男,195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俞爱琴为与被告陈家清、方小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3日起按月利息2%的标准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俞玮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俞爱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可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家清、方小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12月1日登记结婚。2013年7月3日,被告陈家清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被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家清与方小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俞爱琴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陈家清、方小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亚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