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许林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林,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209号之一原告:许林,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许林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许林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林撤诉。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许林负担。审判员 黄文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