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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哈申其木格与包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哈申其木格,包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539号原告:陈哈申其木格,女,1969年12月0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包桂荣,女,1969年03月0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陈哈申其木格与被告包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7日立案。原告陈哈申其木格于2017年0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哈申其木格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哈申其木格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哈申其木格负担。审判员  包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