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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5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唐雪岩与王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雪岩,王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5181号原告:唐雪岩,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满族,职业,住三河市,。被告:王强,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唐雪岩与王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唐雪岩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雪岩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唐雪岩负担。审判员 贾怀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爱      会 来自: